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品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32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5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8日,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山东品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796硅酮胶高级耐候产品质量损失率不合格,耐老化性能差,无法保障产品的常规使用的寿命。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货值2.016万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来得到的0.576万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硅酮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否则极易发生质量事故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慢慢地增加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